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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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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含义与特征
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和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广义上,破产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及破产重整等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案件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空间效力(域外效力,有限制的普及主义):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破产法的立法现状
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编“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后不再启动政策性破产。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其它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目前可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有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民办学校等。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
第二章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原因
第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于判断的案件。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指定管理人、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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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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