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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罚款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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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罚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矿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消除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三违”人员和安全隐患,做到安全罚款有据可依,减少或避免安全罚款的随意性,特制定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是任家庄煤矿具有法规性的安全管理处罚准则,适用于全矿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的违章罚款。
第三条:安全罚款必须在查明事实后,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罚款。
第四条:安监处负责全矿的安全罚款,生产科、调度室、动力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科室的业务性质及保安职责进行必要罚款。各业务科室在查清事实后,由安监处出据罚款凭证。
第五条:各类安全罚款由安监处出罚单,罚款的处理办法:
(一)对个人罚款,由受处罚人员三日内交公司财务科,并将罚款收据交安监处备案。三日内不上交者加倍处罚。五日内不上交者给予降一级一年的处分,十日内不上交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基层单位的罚款,由安监处出据罚款依据,经矿考评会通过后,从基层单位奖金总额中扣除,奖金总额不足的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三)对单位的罚款由责任单位依据相关责任落实到人头,严禁“吃大锅饭”。
(四)对个人及单位的罚款,财务科单独挂帐,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使用。
第六条:财务科对安全罚款必须单独建帐,列入安全奖励基金,并及时作好收缴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采掘工作面及各类工程施工无规程、无措施或规程措施不按要求会审,签字手续不全或规程措施和现场不符,除停止作业外,罚总工程师、生产科长、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停开工、过老空、旧巷、石门、断层、巷道贯通、探放水、***排放、采、掘设备入井、安装、回收、处理堵仓等险、难、重点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罚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500元。
第九条:各类规程、措施、停、开工、复工、贯通等通知单必须按规定时间下发,不按时间下发,罚主管业务的人员300元。           
第十条:施工前不向职工贯彻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考试,罚书记、队长、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第十一条:对不按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停开工日期施工,罚第一责任者500元。
第十二条:对无规程措施进行施工、开工,安监人员不制止,罚安监员300元。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三图一书”,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罚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100元。
第十四条:初放、收尾,大型设备入井等险、难重点工作未安排领导小组跟班,罚主管领导500元;跟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晚下井、早升井,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处理机电运输事故、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无报告、无专人指挥,罚分管矿长、副总、单位第一责任者、技术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第十六条:生产科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探放水工作,安排不到位或探放水工作不及时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处或业务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第一责任者停工处理并罚款1000元,由此导致的事故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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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