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营改增差额征税
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对于生活服务业中的旅游业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但新政也对从事旅游业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从业人员对新旧政策的对比衔接工作有着精准的把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旅游业营改增前后的内容对比表。
旅游业营改增前后对比表
原营业税政策
营业税税率
改为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
6%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不变的是对旅游收入继续执行差额征税的政策,变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二是税率的变化,由单一的5%的营业税税率变成6%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延续旅游企业差额征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实务中需要关注的事项
执行差额征税,有哪些支出可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目。
营改增后,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相比原政策可扣除的项目多了一项“签证费”
可扣除项目只有取得有效凭证,方可作为扣减因素实现差额征税。
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可扣除的项目取得
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建议取得的上述发票最好为普通发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会导致税务系统出现大量的流失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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