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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逻辑的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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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内容摘要: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础,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关键词:法律逻辑传统逻辑非形式逻辑思维形式
引言
在德国作家阿图尔·考夫曼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曾有这样一段论述:法律逻辑这个概念有双重含义,因为逻辑学这个概念被在广义和狭义上使用。在广义上,“逻辑学”更指“方法论”,在这个含义中,被用于谈论“社会科学的逻辑学”或“文化科学的逻辑学”。在狭义上,逻辑学的概念仅涉及形式规则,即关涉其有效性不依赖于特殊适用范围之规则。如果人们以狭义的概念为基础,那么,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学之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逻辑学”的问题,可能只是把普通逻辑运用到法律和法学中去的问题。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第315页。
在《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课程进入到许多法律院系的课堂,成为培养未来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的当今。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找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一、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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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