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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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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11591169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6年11月30日     来源:
(2006年1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查与核准
第三节任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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