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二、垄断协议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滥用行政权力
五、经营者集中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
七、法律责任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反垄断法概述
(二)反垄断法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反垄断法第一条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三)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2)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性影响的,适用本法。
(3)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和农产品经营中的联合、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三)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主体
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反垄断法管什么?
禁止协议性限制竞争行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禁止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二、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何为协议?决定?其他协同行为?
禁止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上看应为两个以上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其次,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从事了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
再次,参与协议行为的竞争者不管组织性质如何,在经济上应具有独立自主的决策能力。
二、垄断协议
(一)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协议、数量协议、市场分割协议、限制革新协议和联合抵制协议等。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二、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
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转售价和限制转售最低价。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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