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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之破产法(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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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节  破产宣告
任课教师:蔡元庆
【主要内容】
1、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的程序
2、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3、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行为的效力。
4、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5、清算组行使合同解除权对相对人发生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一、破产宣告程序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活动。破产宣告只能由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
2、破产宣告的特征:
(1)破产宣告是和解整顿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连接点。
(2)破产宣告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行为。
(3)破产宣告使破产财产的范围得到最终确定。
3、破产宣告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方式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债务人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仍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破产宣告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
注意: 《破产法》第3条第2款还规定了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包括(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4、立法主义
(1)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必须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才能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无权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
(2)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并不以存在当事人的申请为必备条件,只要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
(3)折衷主义:以申请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
(4)我国:申请主义。
(二)破产宣告程序
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的同时应发布公告。
2、向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作必要的通知,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等措施,以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3、在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4、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通知时应附上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
5、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企业必要的留守人员。
6、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以使其及时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一)对破产人的效力
1、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
(1)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破产人,仅在清算意义上仍然存在。
(2)无权再继续进行原来企业营业执照中确认的各项经营活动
(3)原破产企业的权力机构、代表机构等各机构终止原有职权活动,丧失对外代表破产企业的权利,由清算组接管,并由其代表破产企业对外活动。
(4)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并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对破产人的效力(2)
2、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破产企业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处分权利,其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力
(1)要承受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产生的种种效力。
(2)因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个人身份权利等方面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
(3)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在破产宣告后负责保管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在清算组成立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有关方面的询问;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等等。
(4)《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对破产人的效力(3)
4、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
(1)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有权自谋职业,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重新就业。
(2)被清算组或法院指定的企业留守人员,应履行留守职责。这时,他们应视同清算组聘任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1、主要体现为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外,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权利,即不得单独提起对破产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不得单独接受破产人的清偿。
2、破产宣告后,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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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