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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权的取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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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权的取得
1、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案情介绍】
甲是某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与被告通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的负责人×××有私交。2002年4月3日,甲与通达公司签订《关于PT25型平台拖车生产协议》一份。双方约定:通达公司提供生产平台拖车的样车及相关技术要求,由甲为其生产一台PT25型平台拖车;加工价格(含材料及其他配件)每台28,800元;合同签订日起三天内,通达公司向甲支付定金20,000元整;交货日期为30天,生产场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承担。此外,合同对其他条款也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通达公司租用生产场地,向甲提供样车和生产资金。甲聘用生产技术人员,组织设计施工。期间,通达公司负责人×××要求将平台拖车的跳板部分设计、改装成既可以横向移动,又可以手摇折叠的机械板桥;增加一台生产数量,并要求甲将通达公司主管部门(某市公路局)的一台待修拖车也按上述技术条件进行改装,改装费每台按3,000元计收。对通达公司的上述要求和条件,甲表示同意。之后,甲根据通达公司的技术改进要求,对平台拖车的跳板部分进行设计、绘图和计算数据,并以通达公司设计师名义出具设计图纸。同年6月5日,甲依据双方所签拖车生产合同及通达公司提出的额外施工要求,完成上述三台平台拖车的生产、加工及改装任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以生产、制作平台拖车名义,在通达公司领取拖车材料款、加工费及工资,并将购买拖车所用材料费用在通达公司予以报销。甲的领款金额包括甲于2002年5月20日在该公司领取的工资款3,。甲设计制作的三台平台拖车经双方检验后,已经交付给通达公司。
2002年4月底,通达公司负责人×××提出将上述设计改装的“带机械板桥”的平台拖车技术方案申报专利。同年5月15日,通达公司与某市专利事务所签订专利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专利代理委托书载明:通达公司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专利事务所就
“带机械板桥”的平台拖车申报专利事项办理专利申报手续;委托单位是通达公司,该专利设计人是甲,通讯地址是通达公司及其法定住所地,联系人是通达公司雇佣人员孟姗。专利代理委托书由甲起草、填写,通达公司加盖公章确认。专利申报期间,甲为该平台拖车申报实用新型专利制作设计图纸、计算数据、撰写和修改申报专利技术文件,通达公司承担该专利申报所需费用。同年5月23日,通达公司取得专利申请文号。2003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带机械板桥的平台拖车”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授权,该项专利权的授权证书中载明的设计人为甲,专利权人为通达公司。2004年3月,甲在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带机械板桥”平台拖车专利被该局通知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专利申请权诉讼。之后,又以专利权权属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什么是职务发明?本案中原告甲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是专利法上的职务发明?
2、本案如何处理?
【评注】
所谓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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