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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更像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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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XXXX本科或专科专业毕业论文
XXXXXXXXXXXXXXXX
学生姓名: XXXXXX
学号: XXXXXXXX
指导教师: XXXXXX
专业: XXXXXX
年级: 13秋
学校: 浙江电大缙云分校

2015年3月
目录
引  言………………………………………………………………2
让法院更像法院
——对我国法院“去行政化”改革的浅议
论文提要: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让其回归到它本来的逻辑起点,即解决纠纷,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如果司法活动过多地体现了行政化特征,那么司法公正将难以实现,也就是说,司法将不再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那样就没有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将与一般的国家职能没有区别。本文通过对法院行政化、去行政化基本含义的阐述以及对法院“去行政化”理论基础的梳理,认为法院不应具有行政化特征。但是,法院行政化是我国法院在实际运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病疾,无论是法院的外部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权的行使、人事行政事务管理等等无不带上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因此,本文结合我国法院行政化的具体表现,对我国法院行政化的成因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法院“去行政化”提出几点粗浅的改革对策,以期法院早日摆脱“行政化”的困扰,确保公正司法。
关键词:法院,行政化,去行政化
全文共7608字(包括注释)
在中国历史上,法官和行政官员一直没有加以区分,因此,不少人错误地认为,法院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是另一个解决纠纷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审判机关。我国对法院的这种传统认识,导致长期以来法院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行政机关模式进行司法活动的现象极为普遍,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被行政化了,因而造成了法院不像法院,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的地位作用无法得到很好地保障和发挥,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了挑战,更是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是让法院“去行政化”,只有让法院去掉“行政化”这层色彩,让法院更像法院,才能真正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一、法院行政化、去行政化的基本含义
所谓“法院行政化”,是指法院在整个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机关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来运行的。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4页。
也就是说,我国法院的建立实际上是按照行政机关模式来建立的,在很多方面套用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比如,法院的组成建构和管理方式完全采用了行政管理“上令下从”的科层制模式;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形成了一种上下服从的行政关系;与党政机关之间,甚至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有时还要听从他们的指示和决策。通俗地讲,法院行政化就是我国法院对外照搬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模式,承担了行政机关的社会功能,对内模拟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把法官按照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众所周知,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本质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正如拉德布鲁赫说:“行政是国家权利的代表,司法则是权利庇护者。”【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然而,我国却从一开始就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那么法院理所当然就具有行政化的特性。法院行政化违背了司法制度的本质,也违反了司法权的运行规律,进而导致法院角色错位、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完全实现。
所谓“法院去行政化”,是指法院在管理体制、权力配置及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区别于行政权,按照审判权的运行规律和实践要求加以设置,使法院摆脱行政化的困扰,从而让法院更像法院。法院去行政化的目的在于彰显司法权的本来面目,使司法权摆脱行政权的控制,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从而完善国家司法体制。
然而,从中国古代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始终没有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加以明确划分,立法权和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可以说是司行合一,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解决纠纷和惩治犯罪是政府对于整个社会进行统治的一部分职能,因此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存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法院逐渐从行政机关那里脱离出来,但法院与行政科层制度一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亲缘关系,
“不论是法官以外的其他人还是法官自己,都认为法官是政府官员”。【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2页。
由此可见,法院行政化的问题十分严重,给我国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已成为制约法院改革的最核心因素,也已成为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因此,我国必须对法院行政化问题进行改革,只有法院“去行政化”,才能让法院更像法院,法院才能公正司法,才能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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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