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讲座
贵阳二中张霞
一、教育法的概念,特征
在讲这个概念前,首先了解一下法的特征
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
②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③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④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⑤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教育法
教育法就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教育法主体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为什么要制定教育法
1、完善法制的需要;
2、法的特征和功能决定的;
3、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迅速发展及其巨大作用决定了其必须立法,否则导致其发展的无序性。
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教育法制;
5、借鉴国际教育立法经验的结果。
体系:宪法
教育法
高教法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
成教法
学位法
督导条例
合作办学条例
社会办学条例
出国留学条例
校办产业条例
人大及常委通过的法律
行政法规
三、地位:目前尚是行政法的一部分,有待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该法在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是规范我国教育活动的基本法。
四、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1、学制
2、义务教育制度
3、教育考试制度
4、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
5、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6、扫除文盲制度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学校的举办
学校举办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的权利义务
权利: ①按章程自主管理权;
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③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法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③维护教师、受教育者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责任
六、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概述
1、制定背景、目的、原则
2、基本内容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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