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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规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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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
(津公积金委〔2003〕3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业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开始遵照执行。
天津市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
为解决借款人在贷款后死亡、离婚或经济能力下降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和借款期限的问题,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天津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4号)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补充规定》(津房权[2003]134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变更的条件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借款人、变更抵押物或变更借款期限。
(一)借款人死亡或离婚并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原借款人或住房受让人可申请变更借款人。
(二)借款人与同一售房人调换已购并抵押的住房,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借款人可申请变更抵押物;原设定的抵押物贬值、毁损、灭失的,借款人应申请变更或补充抵押物。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因失业、死亡、离婚、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处刑罚,或借款人、配偶、同户籍父母、子女患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特殊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还款能力下降的,借款人可申请延长借款期限。
(四)其他经贷款银行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同意,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或借款期限的,可申请变更。
二、变更的有关规定
(一)变更借款人或抵押物的,变更后仍按原还款方式和月还款额继续偿还贷款。
(二)变更借款期限的,贷款银行应根据变更后的贷款年限、利率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核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变更前已偿还的贷款利息不再重新计算。
1、变更后按下列规定还款:
采取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
月还款额= 剩余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剩余还款期数/(1+月利率)剩余还款期数-1
采取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的:
月还款额=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贷款余额×月利率
剩余贷款本金指变更时未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
剩余还款期数= 变更后的总还款期数-变更时已履行的还款期数;
月利率指变更后的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现行同档次月利率。
2、采取等本等息方式还款的,变更借款期限后,调整为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继续还款。根据变更后的贷款年限、月利率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核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变更前已偿还的贷款利息不再重新计算,由于等本等息还款方式造成的利息差额不再收取。
(三)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时,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期限变更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办理一次。
(五)原借款合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变更借款人或借款期限应征得担保公司的同意。
三、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一):
基本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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