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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钱塘江饮用水水源水域卫生防护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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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钱塘江饮用水水源水域卫生防护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钱塘江水域是我市第一、第二、第三水厂主要的取水源,也是沿岸群众的主要饮用水源。为切实保护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卫生防护区范围及划分
(一)钱塘江饮用水水源水域卫生防护区范围,三江口自来水取水站上游5000米、下游2000米的钱塘江水域。
(二)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水站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钱塘江水域为一级卫生防护区;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水站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的钱塘江水域为二级卫生防护区;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水站上游5000米,下游2000米的钱塘江水域为准卫生防护区。
(三)沿岸陆域200米内为一级卫生防护区,500米内为二级卫生防护防护区,1000米内为准卫生防护区。
第三条在卫生防护区范围内实施以下管理:
(一)严禁新建、扩建造纸、电镀、印染、食品、制革、采矿、化工及其它污染水体的项目。现有的污染水体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限期完成治理任务,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直至限期搬迁或关闭。
卫生保护区内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市环境保护局,接受调查处理。
(二)严禁间接或直接向水域保护区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有机***、镉、铬、***化物、黄磷等剧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三)不得在卫生保护区范围内堆放或倾倒垃圾、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卫生保护区内的堤塘、河坎上修建厕所、粪坑等。已建的,必须限期拆除。村、镇的生活垃圾要有专人清理,集中处理,不准在沿岸堆放垃圾。
(五)在取水口直径1000米内,不得冲刷汽车、拖拉机、农药器具及其他污染物;不准从事水产养殖。在取水口直径500米内不得游泳、洗澡;不得网箱养鱼。
(六)严禁在保护区内的农田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任何炸药、毒药等捕杀鱼类。
(七)严禁在卫生防护区范围内码头装卸有毒有害和油类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第四条自来水厂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保证供水质量。
第五条钱塘江卫生防护区内发生重大水质污染时,市自来水公司有权采取各种应急促使,所有单位和个人要紧密协作保证应急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钱塘江沿岸的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钱塘江沿岸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协同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发生,督促治理好老污染源,定期对地面水体进行全面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农业部门要做好对钱塘江水域卫生防护区范围内养殖、种植发展的引导,加强对农药、化肥使用的指导和管理,避免高残留剧毒农药对水源的污染。
农水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范围内各闸的管理,避免内河污染水外排。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治,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镇、乡自来水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钱塘江三江口段水域水源卫生防护小结
萧山市自来水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三江口段钱塘江水源是我市第三水厂的取水源,也是未来一、二水厂的取用水源,为切实保护好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水公司在市政府以及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力争使三江口段钱塘江水源水域达到饮用水源水质标准。现将水源保护工作做一小结。
(一)钱塘江饮用水源水域卫生防护区范围内: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水站上游5000米,下游2000米的钱塘江水域。
(二)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水站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钱塘江水域为一级卫生防护区;;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水站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的钱塘江水域为二级卫生防护区;三江口自来水公司取水站上游5000米,下游2000米的钱塘江水域为准卫生防护区。
(三)沿岸陆域200米范围内为一级卫生防护区,500米范围内二级卫生防护区,1000米内准卫生防护区。
防护区段浦阳江的上游为义桥自来水厂、临浦自来水厂的水源防护区;富春江段上游为富阳自来水厂的水源防护区;钱塘江段下游为闻堰自来水厂、浦沿自来水厂的水源防护区。
并在防护区域内设立了水源防护界碑及告示牌。
二、水源水质的环境评价结果
三江口水域水源经浙江大学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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