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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专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暂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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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专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招生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招生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办、***教育处和各系***教育办等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我校招生监察工作的开展,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平选择”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合理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机制和职责权限
第四条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全校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督检查我校各类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配合各类招生管理部门利用招生动员、招生工作人员培训等形式对当年参加我校各类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类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具体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八条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督促、会同有产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监察事项
第十条对我校招生办、***教育处以及各系的招生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录取新生等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各类各级考试,重点检查监督命题试卷保管、考风、考纪、评卷登记等环节,以确保其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督促、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制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各类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一周前通知纪委监察室,以便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现场办公制度。需要在现场进行的录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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