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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泉州物价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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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第四条审核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凡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第五条 审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由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第七条营业成本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在进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由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动力费、修理费、折旧费等构成。第八条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而发生的合理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按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分别审核确定。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管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平均水平。管理费用中的各项目,必须是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允许列入的项目。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第十一条人员工资是指支付给营业、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人员数量原则上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平均水平。国家有规定定员标准的,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第十二条福利费是指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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