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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珔假借违背训诂原理和形式逻辑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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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定假借朱珔的假借判定标准与前人不同,他的根本在于“义证”,即他寻找的本字是一定要符合文献意义的,或者说能够在原文讲得通的字。而这样的判定就违背了假借音义关系的训诂原理。故刘志成即批评道“其中不辨古今字、异体字及形音毫无关系的同义异文,故其讹误随处可见。”[2]。朱氏的逻辑认为进行训释后就可以使文意理顺、明确无误,故将相当多的训释词列为本字,而对训释词本身的特征及复杂性认识不足。王宁先生曾强调义与训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义是词形所负载的客观内容,它是词进入使用状态后在确定的语境中自然显现的,而训则是对这种客观内容的人为表述”。[3]而且训释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对客观词意进行表述的“词义训释”,一类是讲解词在文中的具体含意,疏通句、段、章的思想内容的“文意训释”。[4]训释合于“义证”就将其定为假借显然是不妥当的:第一,文意训释只存在于特定的语境当中,只是说明某一特点,解释作者意图,属于具体言语行为,而非语言现象,无法迁移;第二,因为词义本身的复杂性,即便是词义训释也只能解释一部分的词义,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尤其是随文释义当中词义与训释更不可能对等;第三,训释里有一种特定类型的“声训”,它揭示是词源意义,是解释事物得名之由,而并非使用的词汇意义,更是不能简单的代换分析。比如以下的训释绝非假借:则,《玉篇》:“则,法也”。《尔雅·释诂》:“则,常也”。疏谓常礼法也。《周礼·天官冡宰》:“以八则治都鄙”,郑注:则,法也。是则可为法之假借(卷八)。既,《禹贡》:“沱潜既道,荆岐既旅”,《史记·夏本纪》“既”俱作“已”,此以已训既,既即已之假借,今既字多如此义,罕有本义者(卷十)。按:如朱氏所言,既的本义为“小食也”,即尽食也。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契文象人事矣,顾左右而将去之也,引申之义未尽。”尽即已经义。如朱氏这样“以训代义”,又“以义代字”,出现了双重逻辑替换,违背了“假借”这一用字现象的社会约定性事实。出现这类错误一方面在于朱氏过于迷信古注,另一方面也在于朱氏的假借观,将能够替换且文意不走样的“直训”词当作假借字来分析。朱氏从字的层面来探求假借关系,忽视了汉字在语言文字当中是作为不同单位而出现的,我们不能透过“字本位”观察语义的表现,看到字词义所处的不同层次。。古代小学家在训释词语时,多选择义同、义近的字词来进行训释,而朱氏却将其当作了假借。如:高,《檀弓》:“以从先大夫于九京也”,注:京当为原,《晋语》同,是京为原之假借。高平曰原,与京之本义亦通(卷十)。按:《说文》:“京,人所为绝高丘也”,原为“高平曰邍”的“邍”的借字,本义为水源泉,也有高处义。鼠,《史记·灌夫传》“首鼠两端”,《后汉·邓训传》“首施两端”,注:首施,犹首鼠也。《西羌传》亦作“首施”,是以施为鼠之假借。施音弛,与鼠音转(卷十九)。按:据考证,鼠在此处当“尾”讲,词义是因为老鼠的形体特征而引申的。鼠名以尾,鼠引申有尾义。施也当“尾”讲。[5]朱氏以训代字,非是。同义字的特点是有共同的记词功能,在一定语境之下可以互换。而在用字假借关系当中,确定本字的前提即有借字不存在的记词功能。朱氏在“义证”的假借观指导下,忽视了本字、借字在记词功能上的差异。。釆,《易》:“剝牀以辨”,鄭注:“足下稱辨”。虞翻曰:“指間稱辨”。錢謂應作此,蓋以辨為釆之假借,義亦本通(卷三)。按:《说文》:“釆,辨别也。象兽指爪分别也。”其古文字字形为“”、“”、“”,其形似獣爪之形,与番、蹯同义。王筠《说文释例》:“釆字当为獣爪为正义,辨别为引申义,以其象形知之”。[6]可知《说文》为引申义。《说文》中常用“读若”以当代通前代,沟通古字与后出字,[7]“辨”当为“釆”后出异体字。駃,《尸子》云:“黄河龙门,駃流入竹箭”。駃流,快流也。駃或为快之假借。俱从夬声也(卷十九)。按:駃、快为异体字,快为明确表义作用更换形符,其记词功能相同。《说文·马部》:“駃,今俗与快同用”。异体字的着眼点在于记录语词的功能相同,其只不过是在不同文献当中的用字选择不同。朱氏却将其定义为假借字,扩大了假借的范围。。汉字因为汉语的词义引申以及假借借用,导致一字承担多个职能,为了使表意更加明确,更好地记录汉语需求。汉字常通过增加、改换、调整构件的方式来达到汉字的孳乳与分化。而朱氏则强调专字专用,即本字只有一个。对于汉字孳乳过程当中的本义分化与引申义分化均视作假借现象,实则是扩大了假借的范围。丩,《魏风》:“纠纠葛屦”,《毛传》:“纠纠犹缭缭也”。纠当为丩之假借。本部纠,绳三合也,引申为纠察、为纠聚,皆借义也,字亦作糺(卷五)。按:丩是纠的古字,《说文》:“丩,相纠缭也。一曰:瓜瓠结丩起。象形。”参照古文字字形“”、“”、“”,许说无误。丩为象形字,表相纠缠义,后加“纟”旁强化本义,后“丩”废弃不用,“纠”属于后起字。恒,《诗·生民》:“恒之秬秠”。《毛传》:“恒,徧也”。《释文》:“本又作亘”。案:《木部》:“,竟也,古文为”,竟与徧义合,则恒当为亘之假借(卷二十六)。按:亘是恒的古字,姚孝遂先生即认为则恒为亘的孳乳字,并非假借关系。[8]加心为强化表义。亘古文字形体为“”、“”,舟为月变形。与其同时代的朱骏声也存在不认可文字孳乳现象,将后起本字归入假借字类,王力先生对其作出了批评,如:本来,汉字最初的数量是不多的,同音假借的情况最为普遍。所谓的“本字”往往反而是后起的字。因此,“本字”是经典中罕见的,甚至是没有的。[9]裘锡圭先生也有类似的分析,认为:朱氏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他跟其他清代文字学者一样,过分推崇《说文》,不加分析地把《说文》奉为用字的圭臬的缘故。[10]王力、裘锡圭先生对朱骏声的批评在朱珔身上一样是适用的。《说文》一书后人认为“许书之要,在明文字之本义而已”,[11]《说文》主要任务是解读本字本义。朱氏否认了汉字发展的现实,将《说文》当中收录的字,不关注其产生的年代,一律将其视为“本字”,忽略了“后起本字”的现象。朱氏将由于语词的引申而推动文字孳乳产生的“后起本字”一律视为假借字,是欠妥当的。在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朱氏对文字假借与词义引申未能完全区别开的局限之处。。相当多的假借字的本字是很难找寻的,有些本字早已经废弃不用。清代小学家常为了“炫博”,为很难找到本字的假借字找到一个音义关系密切的本字。正如裘锡圭先生所批评的那样:“从清代以来,有很多人给方言、俗语里的词找本字。那些找得根本不对头的且不去说他,就是那些找得比较好的,所找到的也往往并不是真正的本字,而只是代表同源词的字”。[12]比如胡,《广雅·释诂》:“胡,何也”,与《诗》:“日月胡能,有定风雨,云胡不夷”。《毛传》同,胡盖何之假借,音相转(卷八)。按:胡在此处为疑问代词,相当于“何”,胡、何属于关系密切的同源词。泉,《周礼·外府注》:“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曰水泉,或作钱”。案:《金部》钱字云,铫也,古者田器。引《诗》:“庤乃钱转”。小徐曰:“一曰货也”。后以钱谓泉之假借,钱行而泉废。按:钱、泉为关系密切的同源词,“钱”为“泉”的派生词,因为二者均有贮藏与流通两种特性。[13]词源意义相通。。假借的出现伴随着产生了阅读障碍,因用字产生的差异,造成了字词关系的不对应。因此有学者主张,假借必须是一个词义单位,同时要具有词义转移的特征。而“联绵词”的特点是“记音不记形”,无所谓正字存在,本质是双音节单纯词,与假借字的“借音不借义”存在着本质区别。段玉裁认为“古有以声不以义者,如犹豫双声,亦作犹与,亦作冘豫,皆迟疑之貌”。[14]朱氏却都将这些“本无其字”的假借当做了“本有其字”的假借,将文字学上假借当做训诂学上的假借,必求其本字、正字,是不适宜的。如:扶,《礼记·檀弓》引诗“扶服救之”,今《邶风》作“匍匐救之”,又《左氏昭廿一年传》“扶伏而击之”,皆当为匍匐之假借(卷二十三)。丁,《字书》有“伶仃”字,许不收。仃,《晋书·李密传》“零丁孤苦”,则“伶仃”当为“零丁”之假借(卷二十八)。以上的分析中扶服、匍匐、伶仃、零丁等均为联绵词,这些词的字形并不表示意义,仅借字之声以标义,几种形式均可,只是后来使用过程及词汇规范整理时,按照约定俗成的原则确定了一个正字。裘锡圭先生将没有本字的词当中,常用****惯字命名为“俗本字”,[15]这应当是比较恰当科学的。以联绵词的不同形式为假借,根由还是朱氏的正字观的指导,而忽略了联绵词形成的原因。联绵词的本质就是只记音,而不记形的。《说文》,脱离用字《说文》一书在清代成为重点研究的对象,其收字、释义均被奉为圭臬而不可更改。但是从东汉至清代,汉字的使用一直在发生变化。这其中既有词汇的发展推动新字的产生与旧字的改造;也有一些汉字归并造成的某些字摒弃不用。而朱氏对假借的判定多拘泥于《说文》所收字形,忽略了汉字形体的变迁。《说文》为准,忽略汉字发展事实。朱氏以《说文》收录字来进行分析,如果某字《说文》无,那将在《说文》中另外寻一本字。这种脱离用字实际来进行假借判定,是缺乏动态发展的眼光,也是拘泥《说文》字形的表现。诣,《关中记》“建章宫有枍诣殿”,《西都西京赋》并同,《三辅黄图》注:“枍诣”,木名,言宫中美木茂盛也,因之“诣或作栺”,《木部》所无,乃误字,非假借也(卷五)。按:栺非误字,《玉篇·木部》:“栺,栺栭,木”,《广韵·脂韵》:“栺,栺栭,栭柱”,《集韵·脂韵》:“栺,栺栭谓之柱”。后起字书均有收录,非假借。讲,《汉书·曹参传》:“讲若画一文”,颖曰:讲或作较。《史记·世家》作“顜”,本书所无,惟有“斠”字。今以为校雠字,顜或为斠之异体。较亦与校通。《郑语·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韦注:讲,校也。是较、校、斠与讲并音转,可为通借。《索隐》又云《汉书》作讲,讲亦作“顜”,顜乃讲之假借,疑《史记》顜字本“觏”之讹(卷五)。按:朱氏的判定单以《说文》收字为准,认为不见于前代字书、韵书、而汉字结构又讲不通的字断定为讹字。实则“顜”在金文中《五祀卫鼎》作“”、《九年卫鼎》作“”已有收录。《史记》正存古字,《说文》未收,并非讹误。根据朱氏的判定,可以判定其一个共有观念:当某字《说文》未有收录,则必须找寻一个《说文》已收录的音同或音近字(多为同声符字)为本字,排斥唐以来大量的后出字、俗体字。这也可以看作其他判定本字的一个准则。以《说文》收字为准,是存在很大问题的。究其原因:第一,许慎收字之时未能尽备,当时已经产生且流行的相当多文字就有未收录,代表例证就是相当多的《说文》说解用字不见正文与重文。[16]第二,《说文》在流传过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脱、衍、讹、倒等错误,而且又有人不断篡改,清人所见《说文》版本已非许书之原貌。第三,从《说文》到清代不断有新事物、新概念产生,后根据记录语词的事物属性加示义构件,是汉字不断类化的表现,也是汉字系统内部调整的一大规律。汉字是适应汉语语义的需要进行“改音易字”,也是汉字的特点本身决定的。第四,并非所有的新词都有文字来记载,也未必能够在《说文》中寻得本字。汉语当中有些外来词、方言词可能就没有本字。王力先生曾说:“以为现代方言里每一个字都可以从汉以前的古书尤其是《说文》里找出来,而不知两种情形是超出古书范围以外的。”[17]有些词可能有音无字,没有记录符号;有的来自外域传入,难以溯源。《说文》析形说义能用来参考,但是若字字都要从《说文》当中寻得依据,找寻本字,就走得太远,忽略了用字实际。《说文》说形释义为准,以讹传讹。许慎在编排《说文》时为构建540部首达到“分部别居”的需要,将部分的笔画、构件作为部首,并对其意义进行了分析,如一、丶、、丿,这些部件只是作为构字元素而存在,既无确定的读音,也无确定的意义。而朱氏却将其视作具有形音义的汉字,认为具有记录语词的特征。且《说文》未见到更早的甲骨文等字体,对文字的形体解释存在不当或臆测之处,而朱氏皆从其说。主,部首“丶”字云:“有所绝止,丶而识之也”。段谓“凡主人主意字,本当作丶”,今以主为丶之假借,而别造镫炷字(卷九)。按:“丶”当为古代读书时一种标点符号,并不记录语言,非字。朱骏声即言:“今诵读点其句读,亦其一端也”。[18]朱氏承袭段说,认为“主”的本字为“丶”,非是。《说文》新附字的处理欠妥。《说文》自东汉问世以来,流传中屡经篡改,宋代经徐铉、徐锴补充校订,对《说文》一书很大贡献,尤其增加了很多许慎未收录的字形。徐铉《上校定〈说文解字〉表》曰:“复有经典相承传写及时俗要用而《说文》不载者,承诏皆附益之,以广籀、篆之路。亦皆形声相从,不违六书之义者”,他一共增加了402个字,后人称为新附字。朱氏在判定假借时涉及了很的新附字,他认为这些后出的新附字多为借字,论定只有《说文》本身收录的字才为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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