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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规则对编修民法分则各编的影响.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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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后面规定,这样的逻辑关系是正确的,即先有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设立民事权利。而《民法总则》把民事权利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前,在逻辑上犯了错误,违反了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的逻辑关系。形成错误的原因,是由于迁就民事权利与客体一并规定的立法计划,而将民事权利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前。因为民事权利客体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要素,而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以及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在一起。《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够好,存在较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与民法分则各编有关责任的规定发生重合。例如,《民法总则》关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求权等规定都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重合。即使是关于善意救助者的责任豁免规则和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也都是纯粹的侵权责任规则,放在《民法总则》中并不合适,将来与民法分则的侵权责任编如何协调,也是不容易处理的问题。此外,《民法总则》规定的这些民事责任规则能否指导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等责任,都需要确定妥善的办法。对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纯粹是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的具体问题,没有必要规定在《民法总则》之中,这样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会发生怎么样的影响,显然并没有做好预判。(六)《民法总则》改革诉讼时效制度对编修民法分则的影响《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改为三年,还有其他的改革内容。这样的改革,对于《继承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会有何种改变,是将《继承法》规定的2年时效期间认定为特别时效规定,还是认定为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新的时效期间规定,还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除斥期间的新规定对于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也会发生重大影响。三、民法总则新规则对编修民法分则各编的具体影响(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规定的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编应当怎样协调。《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民法分则各编的基本规则,分则应当怎样进行协调,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例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与《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内容基本一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第五条规定完全一致,总则作了规定,物权编怎么办呢?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为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三个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中已经规定了两个,还剩一个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编难道就写公示公信原则这一个基本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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