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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甘政法2024级法学本科第二学期作业题(民事诉讼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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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1-甘肃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岷县教学点2024级本科班法学专业第二学期?民事诉讼法?作业题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到达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什么区别与联系?相同之处:均为程序法;均为实现各自实体法的目的;有着局部相同的诉讼原那么与根本程序。但毕竟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区别:一是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检、法等数家司法机关,当事人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诉法仅有人民法院一家诉讼主体,当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二是诉讼原那么。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那么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辩护、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那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处分、调解、支持起诉等的原那么。三是证据制度。两***在举证责任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在控方;民事诉讼法那么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四是强制措施的种类不一。五是诉讼程序复杂程度不同。当事人平等原那么包括哪些内容?它的内容是包括以下三项:〔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时机,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时机。〔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首先,立法保障。作为立法的指导原那么,诉讼权利平等原那么应当表达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标准中,使这一原那么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时机和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那么实现的重要保证。辩论原那么应当掌握哪些内容?辩论原那么,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辩论,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那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根本权能。〔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2-“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通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根底材料。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但凡未在当事人辩论中显示的内容,都不得进入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关系。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哪几种情形?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什么是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什么是诉权?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根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什么是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如何理解诉讼当事人?所谓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而以私人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由此可见,要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如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形成特征,是当事人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关键所在。凡在诉讼中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诉讼的都不是当事人。但反过来,并不是但凡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都是当事人,当事人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其他两个条件。 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当事人的最本质特征。“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来讲,当事人一般是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但也有例外,有一局部当事人之所以成为当事人,是基于法律特别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才可作为当事人的,例如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质权人等。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是指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应承担并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当事人区别于其他诉讼参加人,如证人、鉴定人等,这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却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所以他们不是当事人。 以上三项特征,是成为当事人所必须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概念和特征是针对大多数程序中的当事人而言的,有一些程序中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不具备完全的典型的当事人特征。这是由于不同程序功能与目的不同而产生的。这种例外主要出现在非诉讼程序中。如特别程序中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诉讼目的是为明确某一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以便物尽其用,该案件中,申请人与案件就不一定有直接利害关系。-2-什么是诉讼代理人?答: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共同诉讼有哪些特征?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什么是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具有全部或者局部独立请求权,或者是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己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分为以下两种: 。但凡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局部独立请求权的人,叫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但凡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叫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第一,必须具有客观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推测、猜测的,必须是当时作用于人的感官、被人感知,留在人的记忆中,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留下某些痕迹等。第二,必须具有关联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审判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关联性表现在两仲情况,一是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的局部或全部相重合;二是为证据的事实虽与待证事实不重合,但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一定的证明情况。第三,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形式,超过这七种以外的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取得证据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必须合法。证据保全有哪些方法?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对书证的保全,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的方法等,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3-。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什么是证据收集?法院调解必须遵循哪几项原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那么:〔1〕自愿原那么。自愿原那么,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根底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①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②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那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那么,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清楚的根底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3〕合法原那么。合法原那么,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①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②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法院调解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什么是民事诉讼的期间?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期限。诉讼期间的规定,意味着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出了时间上的地求,一定的诉讼行为如果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便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就从时间上维护了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几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三条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主要是指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达室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 〔2〕违反法庭规那么。其中包括哄闹、冲击法庭,或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4- 〔3〕伪造、消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谓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制造假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这种证据本来就不存在,而是行为人有意编造出来的;第二种是行为人对原有的证据加以改造,使其失去本来面目,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谓消灭证据,是指行为人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掉,使这促证据不能提取。有的行为人既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也有消灭证据的行为发生,严重地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这种行为有二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的妨害行为指向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以下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除上述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外,如果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也应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要征收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进行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所需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起诉或者上诉时,原告或者上诉人应根据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具体收费可向人民法院询问。非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应交纳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外,一般不负担其他诉讼费用。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下述诉讼费用: ㈠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㈢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本钱收费。 ㈣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以及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什么是诉讼救助?诉讼费用的征收可以防止滥用诉权,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对于那些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来说,诉讼费用无疑成为接近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障碍。因此,要保障诉权,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还需要法院或者社会给予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人以必要的减免或者经济帮助,这种制度就是诉讼救助。-5-在我国诉讼中,普通程序具有哪些特征?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根底性和独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起诉应当同时符合哪几方面的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诉讼中,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有: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3、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4、审判员一人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 5、审限不得延长,为3个月,否那么应当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局部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成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局部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哪些特征?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那么更加单纯,根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 ,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 。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和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而是积极奉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7- ,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那么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因而与各种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ADR)存在明确的区别。这种程序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局部,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本钱的、简便的司法救济。一般而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积极发挥。然而,近年来在实际运作中,有些小额程序逐渐开始与非诉讼程序接近和融合,从而加大了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背离。民事判决分为哪些种类?民事判决,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不同的种类。按照其所解决民事纠纷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将民事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民事判决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所解决的争议范围的不同、民事判决可分为全部判决和局部判决。按照所解决的民事案件的结果不同,民事判决又可分为肯定判决、否认判决和中和判决。〔五〕按照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的不同,民事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什么是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审判程序问题,包括立案直至诉讼的非正常结束阶段中涉及到的程序问题,例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原告的起诉状。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包括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直至执行程序结束前的问题,例如,中止执行。个别实体问题是指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有关问题,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虽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但它并不是实体问题的最终认定。因此,民事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指挥、组织诉讼的有效方式。民事诉讼活动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审判实践说明,审理民事案件几乎不可能一帆风顺地向前推进,其间或迟或早或多或少地会出现一些阻碍程序正常推进的问题。用裁定方式对它们及时地加以处理,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我国两审终结制下,第二审程序有何意义?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可以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原判决、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及时得到纠正。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可以尽量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而受到损害。(3)有利于加强上下级人民法院的联系。便于上下级法院相互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联系,改进工作,促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7-(4)有利于进一步克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提高审判人员执法水平。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必然促使人民法院重视程序法,把正确适用程序法与正确适用实体法同样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标志,在审判活动中坚决执行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提起上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如果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应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另外,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4、提起上诉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只能对有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案件依职权提起再审,对于无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讼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没有必要提起再审,也不应当提起再审,否那么就是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有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有错误。同时,“确有错误〞仅是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定的结果,至于判决、裁定是否真正存在错误,必须经过再审程序审理才能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哪几项内容?再审申请书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根本情况,即姓名、性别、职业、籍贯、住址等;2、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3、提起申请再审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再审。-9-什么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局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简述我国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什么是执行标的?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执行标的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那么,以人身执行为例外。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妨害执行行为的分类:对妨害执行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学理上的分类,从行为形式上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从行为的违法的程度上可以分为一般违法的妨害执行行为和构成犯罪的妨害执行行为。不管学理上对这些行为是如何分类的,在立法上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不是单纯针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在将来的强制执行法中对这个问题要有所涉及。对于如何规定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以及相应的强制措施有不同的模式。一种模式是不作专门规定,而是根据执行中出现的不同情况而规定不同的执行措施。如在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中,可以规定在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违反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尚未停止的,执行法院应即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并可以予以罚款;还可以规定在涉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隐藏未成年子女,致使执行员经两次查找未果的,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模式比较有效地针对了不同的执行情况,但规定相对分散零乱。另外一种模式就是在强制执行法中用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及其表现。这种模式相对协调统一、清楚明了。按照这样的思路,结合实践可以做如下详细列举:1、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2、撕毁查封标志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经查封的财产的;3、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的;4、妨害执行机构依法搜查的;5、伪造、隐匿、消灭有关债务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妨害执行机构依法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6、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做伪证的;7、伪造债权恶意申请参与分配,或者恶意提出参与分配异议阻碍执行的;8、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接到执行机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或者妨害执行机构***,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的;9、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接收询问的;10、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抗拒或者逃避执行的;11、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2、毁损或者掠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标的物、执行装备和执行公务证件,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13、其他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9-实际上,在规定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和相关的强制措施的时候,将上述两种做法相结合是比较妥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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