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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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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第三十条绩效考核指标设置数量不宜过多。其中,关键业绩指标一般控制在3-6项,主要工作与关键举措一般控制在8-10项,能力素质指标一般为10项。指标数量可根据考核重点不同有所调整。第三十一条绩效目标值一经设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在考核周期内,若因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且不可避免的自然、社会、经济、政策重大变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绩效目标不能实现,或因公司战略、经营计划(含预算)发生实质性调整,导致绩效目标已无实施必要或无实施可能等情况,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过程监控第三十二条过程监控是绩效管理工作关键环节。各级管理者应持续开展沟通与反馈,加强绩效信息收集与分析,督促下属按时完成考核事项,并为其提供反馈、指导和帮助。第三十三条过程监控应区分不同岗位性质差异化实施,具体包括绩效指标监控、绩效质询、制定改进计划等。第三十四条各级管理者须通过日常观察、工作记录和他人反馈等渠道,及时有效收集下属工作信息,掌握员工工作进度和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第三十五条绩效质询包括书面质询、绩效质询会议、绩效面谈和非正式面谈等多种形式,各级管理者应通过强化上下级之间的持续沟通,分享有关信息,并不断改进、提升员工绩效水平。第三十六条各级管理者应结合岗位层级和人员特点选择相应过程监控手段。对下级经营机构班子成员实施绩效监控可采用书面质询或绩效面谈方式;对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本部部门管理岗人员实施绩效监控可采用绩效质询会方式;对部门内部员工实施绩效监控可采用绩效面谈或非正式面谈方式。第三十七条关键业绩指标、主要工作与关键举措原则上均需实施过程监控,能力素质指标可不实施过程监控,仅采取年度考评方式。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三十八条考核者应依据下属员工签订的绩效合同或设定的绩效目标,定期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总结。第三十九条关键业绩指标、主要工作与关键举措、能力素质指标等考核项目均采用总分150分制,并依据相关规定或绩效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和赋分标准确定考核得分。第四十条根据岗位性质不同,对相关考核项目可按月度、季度或年度实施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汇总计算考核结果。第四十一条关键业绩指标项目,完成起始目标得60分,完成预算目标得100分,完成挑战目标得150分。第四十二条主要工作与关键举措采取五级赋分制,原则上应先听取被考核人员述职后方可赋分。赋分人员范围至少应包括上级、同级有关人员,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良好优秀0—6060(含)—9090(含)—110110(含)—130130(含)—150(含)第四十三条能力素质指标考核采取360度考核方式,由被考核人员的上级、同级和下级共同对其赋分,具体赋分标准参见《能力素质指标词典》。第四十四条绩效考核最终得分为有关考核项目得分乘以权重后的汇总结果。第四十五条各级机构对下属经营单位班子成员实施绩效考核时,原则上应按照考核得分确定最终考核等级;各级机构对机关本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绩效考核时,原则上应按照分类排名确定最终考核等级。第四十六条按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A(优秀)等级,130分≤业绩得分≤150分。(二)B(良好)等级,110分≤业绩得分<130分。(三)C(合格)等级,90分≤业绩得分<110分。(四)D(基本合格)等级,60分≤业绩得分<90分。(五)E(不合格)等级,业绩得分<60分。第四十七条按分类排名确定考核等级原则上应区分业务和非业务两类部门进行分类排序。其中,获得优秀考核等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10%,获得良好考核等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超过20%。部门内部人员考核等级实施强制比例分布,并与部门考核等级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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