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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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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平安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三十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平安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平安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食品小作坊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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