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深圳市华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深圳市华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是由【1781111****】上传分享,文档一共【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市华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市华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520。法定代表人:秦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站,该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权,该司职员。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弩,该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兵,该司职员。原告深圳市华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三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华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站、刘凤权,被告中建二局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弩、张礼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继续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庭审过程中,原告华星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应自2015年7月1日起计。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安装工程》(水电安装11-17栋)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11-17栋及地下室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交由原告施工,暂定造价为760万元。2013年12月5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锦绣香江B1地块(水电安装11-17栋)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书,。2012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安装工程》(水电安装1-10栋)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1-10栋及地下室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交由原告施工,暂定造价为780万元。2013年12月5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水电安装1-10栋)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将合同约定的暂定780万元的调整为1000万元。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安装工程1-10栋及11-17栋的合同生效后,原告精心组织施工,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高效优质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对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安装工程1-10栋及11-17栋工程进度款统一结算,统一支付。2014年6月25日双方办理结算,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今日,。综上,在被告经多次催款仍不予支付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中建二局三建公司辩称,,,维修扣款109590元,,维修扣款是总发包方房地产公司在向我方支付时直接扣除了维修款109590元,我方认为该维修款应当由原告承担,所以应当在我方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中将该款项扣除,总发包方2019年2月2日才向我方付款,、,如果我方向原告付款需要原告先提起书面申请,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所以不应计算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1日,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作为甲方(总包)与华星公司作为乙方(分包)签订《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工程(水电安装1-10栋)分包合同书》(以下简称1-10栋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侧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1-10栋住宅工程中的安装工程的施工委托给乙方;承包范围为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住宅工程给排水、电气施工图纸所包含的1-10栋及地下室安装工程施工内容(以下简称1-10栋工程);暂定造价780万元;本工程的保修期限、范围、内容和费用计算等执行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甲方与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保修事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则自行安排保修事宜,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严格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规定执行,支付时间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进度款后5天内,工程款在建设单位支付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按照本分包合同相关约定和建设单位的支付比例计算出乙方应得工程款并扣除甲方供应的材料、机械、所有税费以及甲方代付的各项费用、分摊的各项费用后,按合法财务手续及甲方的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质量保修款在保修期满建设单位支付给甲方后,根据保修情况扣除因乙方保修不力造成的建设单位对甲方的各种罚款和由甲方垫付的保修费用后,剩余款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等等。同日,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作为甲方(总包)与华星公司作为乙方(分包)签订《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工程(水电安装11-17栋)分包合同书》(以下简称11-17栋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侧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11-17栋住宅工程中的安装工程的施工委托给乙方;承包范围为锦绣香江花园B1地块住宅工程给排水、电气施工图纸所包含的11-17栋及地下室安装工程施工内容(以下简称11-17栋工程);暂定造价760万元;质量保修期和保修办法、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与1-10栋分包合同约定一致。2013年12月5日,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与华星公司就11-17栋分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2014年,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与华星公司就1-10栋分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暂定价由780万元调整为1200万元。2014年6月25日,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与华星公司就1-10栋工程及11-17栋工程分别签署《分包结算书》,、。2021年1月15日,华星公司向中建二局三建公司邮寄《工作联系函》,恳请中建二局三建公司支付本案工程的工程尾款。2021年1月29日,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受华星公司委托向中建二局三建公司邮寄《律师函》,函告中建二局三建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承担逾期付款相应利息。2021年6月23日,华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庭审过程中,华星公司与中建二局三建公司均确认以下事实:,完工日期均为2013年5月30日,工程保修期于2015年5月30日届满;,。现双方主要就以下问题产生争议:一、中建二局三建公司尚欠的工程款。,,该税款应向其返还。,。中建二局三建公司则主张,,,。但因总发包方向其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维修款109590元,该款项应由华星公司承担,故扣除维修款109590元后,。对,华星公司此回应称只有在其无法对工程进行维修,须由业主方或中建二局三建公司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其才需支付维修款。因中建二局三建公司向业主方承包整个工程后将工程分项分包给不同的单位进行施工,其仅系其中一个施工单位,而直至维修期满其均有派专人跟进工程维修事宜,从未收到业主方或中建二局三建公司提出就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扣除维修款的反馈,且后续质保金亦已全部退回,故其认为业主方扣除的维修款并非本案工程的维修款,有可能是其他分包项目的维修款。二、工程尾款的应支付时间。华星公司主张,本案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于2015年5月30日届满,保修款应于保修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支付,故中建二局三建公司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其支付工程尾款。因中建二局三建公司未按时支付,故应于2015年7月1日起向其计付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主张,质量保修款应于保修期满及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后,根据保修情况扣除因华星公司保修不力造成的建设单位对其的各种罚款和由其垫付的保修费用后,剩余款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但因各种质量问题,业主方一直未向其支付保修款,直至2019年2月2日才在扣除保修款后向其支付剩余款项,而及后华星公司未进行书面请款,故其无需向华星公司支付利息。但对于收齐业主方工程款的时间,中建二局三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华星公司和中建二局三建公司签订的1-10栋分包合同、11-17栋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照履行。关于中建二局三建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根据中建二局三建公司与华星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就1-10栋工程及11-17栋工程分别签署《分包结算书》可知,双方已就本案工程进行结算,、,。,故中建二局三建公司应向其返还该税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中建二局三建公司虽主张因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方向其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了维修款109590元,该款项应由华星公司承担。然中建二局三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就质量问题要求华星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以及因华星公司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另行安排维修事宜并产生维修款,故对中建二局三建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中建二局三建公司确已实际占用上述工程款,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理应向华星公司支付占用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1-10栋分包合同及11-17栋分包合同均约定,质量保修款在保修期满建设单位支付给甲方后,根据保修情况扣除因乙方保修不力造成的建设单位对甲方的各种罚款和由甲方垫付的保修费用后,剩余款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现华星公司与中建二局三建公司均确认本案工程保修期于2015年5月30日届满,且中建二局三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收齐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时间,故华星公司主张自2015年7月1日起计收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就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及据《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本院对华星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市华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9元,由深圳市华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1元,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审判员李杏仪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陈淑如

深圳市华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1781111****
  • 文件大小576 KB
  • 时间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