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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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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一、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包括“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县、区)”、“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和“绿色建筑项目奖励”三类。
(一)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县、区)
申报条件:
1、已发布出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在省辖市或县级行政区(市辖区、县级市、县)范围内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
2、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智能、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理念编制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绿色生态专项规划,研究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在内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并将相关指标落实到控规。
3、制定出台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强制政策,实现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通过三年的示范创建,示范城市、示范县(县级市、区)获得二星级及以上标识的绿色建筑占比超50%,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占比超15%;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超过60%,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
4、研究建立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机制,将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要求等作为刚性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综合运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供应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和房产销售等环节的创新举措,确保开发项目推进绿色建筑。
5、节约型城乡建设十项工作针对各自特点选择不少于8项开展并探索建立全面实现规定性指标的实施机制。其中: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管廊、住宅全装修、绿色施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5项为必选项。
6、制定出台建筑工业化和产业现代化推进政策,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科技研发基地或产业化基地,积极开展工程示范。结合当地特点,创新投融资模式,重点开展超低能耗被动房示范、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示范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示范,示范城市每类示范项目各不少于2个,示范县(县级市、区)每类示范项目各不少于1个。
7、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识制度,综合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展览馆,设立绿色建筑专题展示窗口,推动全社会参与绿色建筑行动。
8、对新建和改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并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至省/市监测中心。
9、对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
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主体为省辖市、县(县级市、区)建设局,明确了相应工作班子和具体实施部门。
2、市(或县、区)承诺确立配套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或3000万元)。
3、城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机制,组织机构健全并有效开展工作,研究并出台在项目审批立项、国有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等环节的绿色建筑相关激励机制与政策措施。
(二)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
申报条件:
1、2012年前批准的示范区全面完成原批准示范任务,2013年度批准的示范区完成原批准示范任务80%以上。
2、新申请示范区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确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节约型城乡建设指标体系。优先支持位于省辖市主城区内的示范区。
3、完成绿色低碳生态专项规划,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构建科学并得到有效实施。
4、区内新建和改造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其中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超60%,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占比超30%;三年内新增绿色建筑示范面积100万㎡以上,其中建成面积占比超50%,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超过65%,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2%以上。
5、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按《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建设。新建商品住宅推广全装修建设模式,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不低于70%、50%、40%。
6、对新建和改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并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至省/市监测中心。
7、对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
8、节约型城乡建设针对各自特点,重点开展节约型规划、综合管廊、建筑产业现代化、住宅全装修、绿色施工、城市绿色照明、节水型城市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并探索建立全面实现规定性指标的实施机制。
9、开展机制创新,研究并试点开展能耗定额管理和能耗交易工作。按照办公建筑、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分类确定能耗指标,探索建立建筑能耗奖惩制度。在示范区内试点开展能耗交易机制研究。制定合理的项目用能管理措施,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开展用能管理,做到示范区节能减排成果可量化。
(注:相关比例按面积计算,示范区内单项建筑工程不得再申报本指南其它类型项目)。
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主体为原批准示范区管理机构或行使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工作班子明确并切实开展工作。
2、建立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机制,出台在项目审批立项、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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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