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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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通瑞一年目标触发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1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融通通瑞一年目标触发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融通通瑞一年目标触发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最长封闭期为一年,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本基金最长封闭期内约定的目标回报为6%,即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券种配置及个券选择,努力追求绝对收益,力争在最长封闭期内实现目标回报。本基金设定目标回报,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本基金实现目标回报,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管理风险等,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目标回报,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本基金封闭期提前到期后投资者在集中赎回开放期赎回时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的估值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低于目标回报。
本基金存在提前转型的风险,即本基金的份额净值触发“”的封闭期提前到期条件后,本基金提前进入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转型为无目标触发机制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瑞一年目标触发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本基金转型为“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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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6